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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8條規定: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、移動、占用、損毀交通信號燈、交通標志、交通標線?!币驗榻煌ㄐ盘枱?、交通標志、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對于交通運輸安全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,關系到公共的生命和財產安全,破壞這些設施將引起極為嚴重的后果。所以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特別加以規定,對交通設施加以嚴格的保護,以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。
《刑法》第117條規定:“破壞軌道、橋梁、隧道、公路、機場、航道、燈塔、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,足以使火車、汽車、電車、船只、航空器發生傾覆、毀壞危險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?!毙谭▽υ撟镆幎朔浅V氐姆ǘㄐ?,體現了對此類對象的嚴格保護。因為一旦此類對象遭到破壞,將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財產損失。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是: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。所侵害的對象是軌道、橋梁、隧道、公路、機場、航道、燈塔、標志等與行車、行船和飛行安全直接相關的交通設施,而且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;該罪在客觀方面,體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,足以使火車、汽車、電車、船只、航空器發生傾覆、毀壞危險或者已經造成了嚴重的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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